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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邮电大学机关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

发布日期:2018-10-30   点击量:

为维护机关职能部门教职工权益,推行民主管理,保障依法行使民主权利,建立和完善学校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工作机制,依据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32号)、《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》、《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》和《北京邮电大学二级教代会工作实施办法》,结合机关实际情况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一章 机构设置

第一条 机关党委各职能部门成立机关民主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委员会”),是机关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、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基本形式。委员会在机关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领导。

第二条 委员会委员由机关党委各职能部门教职工选举产生。原则上每个部门产生1名委员,教职工人数少于5人的部门与形成联合党支部或工会小组的其他单位共同产生1名委员。机关党委书记、机关工会主席自然当选为委员,并不占所在部门名额。

第三条 机关党委书记任委员会主任,机关工会主席任委员会副主任。机关工会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,委员会闭会期间,机关工会代为履行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责。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机关党委办公室,设秘书1名。

第二章 委员会工作职责

第四条 组织和指导委员参加所在部门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,积极配合党政领导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,引导教职工积极参与本单位的改革和建设,为做好本单位工作献计献策。

第五条 定期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,听取委员的民主管理工作汇报,收集对于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
第六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,可根据需要召开教职工座谈会,请相关单位领导通报有关工作,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。

第七条 将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反馈给各职能部门领导,并督促其回复。

第八条 将有关意见和建议汇总反馈给学校其他单位负责人,并与其沟通协商。

第三章 委 员

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、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机关教职工,愿意参与机关民主管理工作的,均可当选为委员。委员由各部门直接选举产生。

第十条 委员实行任期制,与机关工会委员会同届,可以连选连任。委员接受本部门教职工监督,必要时各部门可以撤换、更换或补选本部门的委员。

第十一条 委员权利:

对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、工作总结及部门日常运行管理进行监督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了解本部门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情况,特别是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岗位职责、岗位聘任、工作安排、工作纪律、内部考核、奖惩、经费使用等情况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参与本部门处级领导年度、届满考核评议工作,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。

依法维护本部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,向委员会反映有关工作情况。

参与委员会关于对机关职能部门工作的讨论,必要时组织本部门职工进行意见征集并提出相关建议。

第十二条 委员义务:

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、国家的法律法规、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,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。

积极参加委员会的活动,贯彻执行委员会决议,完成委员会交给的任务。

密切联系本部门广大教职工,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。

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,提高业务水平,做好本职工作。

第四章 工作制度

第十三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,遇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遇有特殊情况,可以临时召开会议。

第十四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出席人数须达到委员人数三分之二方为有效。会议表决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机关党委审议通过后实施。

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机关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机关党委

2018年6月1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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